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195198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