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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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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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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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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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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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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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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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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