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740308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
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
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