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4404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止付通知)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契約之方式與抗辯之援用)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無記名證券之定義)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抗辯權)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無記名證券之交還義務)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無記名證券喪失)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定期給付證券喪失時之通知)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善意受讓)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實行)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債務人亦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前項收取之給付,適用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之規定。第九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九百零六條之三之規定,於以證券為標的物之質權,準用之。
(善意受讓)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