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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減免責任約款之效力)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合夥事務之執行人及其執行)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合夥人之表決權)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合夥之解散)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清算人之選任)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隱名合夥)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合夥規定之準用)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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