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 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 義務,與運送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