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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
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
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
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
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
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
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前條之規定,於受領權之歸屬有訴訟,致交付遲延者適用之。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
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
義務,與運送人同。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
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
高額。
前項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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