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