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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18-1 條
(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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