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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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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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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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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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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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
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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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
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
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
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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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
約所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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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
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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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於受領運費及其他費用前交付運送物者,對於其所有前運送人應得
之運費及其他費用,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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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
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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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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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
義務,與運送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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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
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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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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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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