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