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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清償期)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報酬及報酬額)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承攬之報酬)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寄託之定義及報酬)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受寄人之注意義務)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受寄人之返還寄託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刪除)
(倉庫營業人之定義)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寄託規定之準用)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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