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 義務。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 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 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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