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15833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第 219 條
(刪除)
第 565 條
(居間之定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6 條
(報酬及報酬額)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569 條
(費用償還請求之限制)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994 條
(刪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