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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 雙方平均負擔。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