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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報酬及報酬額)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承攬之報酬)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著作物之報酬)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委任報酬之支付)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居間之定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報酬請求之時期)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費用償還請求之限制)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報酬之給付義務人)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報酬之酌減)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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