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