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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委託監護人)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委任規定之準用)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清算人之委任關係)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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