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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18 條
(版數與續版義務)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第 521 條
(著作物出版之分合)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第 5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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