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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47 條
(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0 條
(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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