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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有效契約之利益)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出版人之發行義務)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出版關係之消滅)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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