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74844937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