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刪除)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