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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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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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
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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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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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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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解散時,應由主管機關指派清算人。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事務
之權。
農會受破產宣告時,信用部之存款人就信用部之資產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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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解散時,應由主管機關指派清算人。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事務
之權。
漁會受破產宣告時,信用部存款人就信用部資產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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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
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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