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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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