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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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