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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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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
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
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
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
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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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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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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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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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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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或認證之請求,得由代理人為之。但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
理人為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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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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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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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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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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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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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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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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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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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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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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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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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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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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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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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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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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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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