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