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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清償費用之負擔)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買受人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和解之定義)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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