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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買賣價金)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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