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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自由之保護)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漁會為法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刪除)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解散之法定原因)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人業務監督)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訊問筆錄)訊問應作成筆錄。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定清算人)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法人為所有權登記之申請)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記。農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記。漁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社團決議解散)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法院徵詢主管機關之情形)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法院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之情形)法院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六十條第三項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資產估價)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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