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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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