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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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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7 條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撤銷之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115 條
(承認之溯及效力)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第 300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 301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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