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