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 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