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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刪除)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責任保險人之責任)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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