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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監護人之職務)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秘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使人為奴隸罪)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人之強制解散)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社員退社自由原則)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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