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 力。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 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