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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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