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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一部無效之效力)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密封遺囑之轉換)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惡意複保險無效)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意思表示之解釋)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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