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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婚生子女之定義)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準正)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收養之定義)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親權(一)-孝親、保護及教養)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親權(二)-懲戒)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親權(三)-代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子女之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召集人)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組織)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指定會員)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會員資格之限制)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會員辭職之限制)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會議之召開及決議)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決議之限制)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不服決議之聲訴)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父母子女權義規定之適用)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刪除)
(刪除)
(刪除)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直系與旁系血親)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親等之計算)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姻親之定義)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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