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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 條
(非婚生子女規定之適用)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規定,亦適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61 條
(婚生子女之定義)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4 條
(準正)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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