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 規定,亦適用之。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