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刪除)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 制。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