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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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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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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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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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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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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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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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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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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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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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
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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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
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
或任由外國公司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與該外國公司連帶賠
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
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
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
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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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
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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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
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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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
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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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
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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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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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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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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