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02776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