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46584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得上訴判決之宣示及送達)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