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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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