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67199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五))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