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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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