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40151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82 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