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57167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