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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搜索之限制-軍事秘密處)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強制搜索)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搜索、扣押之共同限制-例外)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一))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二))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三))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暫停搜索、扣押應為之處分)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囑託搜索或扣押)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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